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甲○○即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42 號函准予就任,並應自94年12月1 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有帳務處理中,未克於95年5 月30日以前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42 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