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之1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9 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共同擔保相對人及第三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5,396,824 元,自民國89年6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視為全部到期,尚負債新台幣 5,396,824 元,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鍾淑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