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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發94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因聲請人誤將相對人甲○○書寫為甲○○,爰聲請更正等語。前揭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乃係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為,尚難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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