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08號
- 聲請人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發94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因聲請人誤將相對人甲○○書寫為甲○○,爰聲請更正等語。前揭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乃係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為,尚難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