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9號
- 上訴人
- 未○○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丙○
- 上列二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同上
- 乙○○ 住同上
- 上 訴 人 丑○○ 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弄1
- 9號3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 午○○ 住同上
- 上 訴 人 巳○○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76之2
- 號6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辰○○ 住同上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子○○ 住同上
- 卯○○ 住同上
- 上 訴 人 己○○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街41
- 號4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庚○○ 住同上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 戊○○ 住同上
- 上列上訴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壬○○ 住桃園縣中壢市龍平里龍壽新村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或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88,070.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均未據上訴人未○○或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未○○或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