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37,4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