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40,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