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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01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8,35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93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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