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8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承武律師
- 被告
- 雙星報喜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壽奎淼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壽奎淼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為甲○○,嗣於審理程序中變更為壽奎淼,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準此,爰依上開法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