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