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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方孟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雪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所為94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第9 頁記載「故堪認原告主張上開贈與契約為有效,自不得列入被繼承人方雨庵遺產為真實」等語,係屬誤寫。茲因聲請人前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復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下稱系爭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函覆:「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楊雪君合計新臺幣(下同)44,697,608元…,核屬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財產之流動,此部分並無核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之贈與,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故無相關贈與稅申報書、贈與契約書及贈與稅繳清證明等資料」等語,顯見該局並未核定有「贈與」楊雪44,697,608元之事實。又系爭判決認定楊雪提供之91年2 月8 日贈與契約書(下稱系爭贈與契約書)為有效,乃依據原告(即楊雪)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4年度偵字第9607號),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並未認定系爭贈與契約書為有效。另按民法第406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 條之規定,系爭贈與契約書未有受贈人楊雪簽字蓋章表示「允受」;繼按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系爭贈與契約書僅一人為證人,而受贈人楊雪不在現場,且唯一證人趙慧蓉未證實聽到系爭贈與契約書內容(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97號裁定第5-6 頁、97年度偵續一字第28號偵查卷第25頁),故系爭贈與契約書之法律行為未具備特別生效要件,其法律效力應屬未定,不能據此為證據扣減其他繼承人應繼承之遺產。綜上,系爭判決顯然有所誤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 項:「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之規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將系爭判決第9 頁有關「故堪認原告主張上開贈與契約為有效,自不得列入被繼承人方雨庵遺產為真實」之記載,更正為「上開贈與契約未具法律效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第35-40 頁所列被繼承人方雨庵重病贈與給原告部分(合計44,697,608元)應列入被繼承人方雨庵遺產」,即將楊雪自報贈與自己,而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未經國稅局核定之贈與之44,697,608元,重新列入遺產總額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經查,系爭判決第8 頁其事實理由欄中,有關肆、得心證之理由、二、實體方面、(三) 、(2)業經認定「綜觀卷內資料,被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繼承人方雨庵當時意識不清,屬於無意思能力等情,其空言抗辯,洵無足取,故堪認原告主張上開贈與契約為有效,自不得列入被繼承人方雨庵之遺產等情為真實」,而未將所贈與之金額44,697,608元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無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亦難認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聲請人聲請更正之事項,無非係指摘系爭判決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錯誤,惟此乃涉及法院本於職權行使調查證據之結果,並依心證而為認定事實之真偽所為判決,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有間,不生裁定更正問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