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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請人
錦金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庚信有限公司盧振益│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93年3月31日           │133,704元       │NC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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