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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0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9095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及地下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經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於94年12月15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遷入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09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