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0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9095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及地下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及地下
- 債務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經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於94年12月15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遷入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