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

抗告人
甲○○
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被告生鎧有限公司及乙○○間損害賠償件,前經鈞院以九十五年度救字第十九號准許訴訟救助在案,茲抗告人就鈞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請求之判決為不服聲明上訴後,詎接獲鈞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三萬二千零九十一元,查上開裁定顯有違誤,為此,聲請廢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五年度救字第十九號、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案卷後,核無不合,是以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文,撤銷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