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甲○○
戊○○
乙○○
丁○○
上4 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95年5 月26日起展延至95年11月25日止,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98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惟因清算人之選任仍存有爭議,於爭議期間實質清算事務均未能順利進行,因而使清算事務再度延宕不前,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98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