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35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竹二於民國91年7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3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吳竹二對聲請人負債5,45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於民國91年10月15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