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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35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竹二於民國91年7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3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吳竹二對聲請人負債5,45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於民國91年10月15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5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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