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93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及B1
- 相對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之抵押權,嗣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法人合併,並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依法登記抵押權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122, 13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永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