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克盛石有為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古留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5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萬陸仟零貳拾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