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4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原設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137 巷2 弄13號,於民國74年11月08日死亡,聲明人乙○○原為被繼承人甲○○之配偶,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請准予備查。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時設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137 巷2 弄13號,於74年11月08日死亡,業據聲明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明人因被繼承人甲○○死亡而繼為前揭戶籍地之戶長,嗣於75年08月03日與訴外人呂木秀結婚,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聲明人最新戶籍本記事可稽,是聲明人早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卻於95年07月20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定2 個月期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