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 抗告人
- 甲○○○
乙○○
丙○○
庚○○
己○○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乙○○
丙○○
庚○○
己○○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