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新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1 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