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3
- 相對人
-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叄仟陸佰零叄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79號、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4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聲請人甲○○負擔59% 、聲請人乙○○負擔13%、相對人負擔28%。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元)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5,033 │相對人負擔28% │ ├─────────────┼─────────────┼──────────┤ │第二審裁判費 │ 49,266 │相對人負擔28% │ ├─────────────┼─────────────┼──────────┤ │共 計 │ 84,299 │相對人應負擔23,604(│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