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瑞芳鎮○○街○ 街1 號2 樓,有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為證,且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為請求,而觀之原告提出用以證明消費借貸關係之支票、存摺明細、存取款憑條,均未見兩造曾有關係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清償地之約定,且被告亦否認有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或約定清償地之事實,則原告主張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以本院轄區為清償地云云,顯屬無據。本件,被告住所地既非本院所轄,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