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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

債權人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書面陳報其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法院文件,如已完成清算程序,請一併陳報清算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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