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債 權 人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書面陳報其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法院文件,如已完成清算程序,請一併陳報清算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