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
- 債權人
-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書面陳報其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法院文件,如已完成清算程序,請一併陳報清算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