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林雯娟
- 原告丁○○、號5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丁○○ 壬○○ 甲○○ 丙○○ 號5樓 己○○ 癸○○ 辛○○ 戊○○ 乙○○ 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丁○○請求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417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丁○○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分擔之100元外,尚應補繳1,120元;至其餘原告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均在100,000元以下,各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餘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分擔之100 元外,應各補繳900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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