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丁○○
壬○○
甲○○
丙○○
號5樓
己○○
癸○○
辛○○
戊○○
乙○○
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丁○○請求部分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417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丁○○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分擔之100元外,尚應補繳1,120元;至其餘原告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均在100,000元以下,各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餘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分擔之100 元外,應各補繳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