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
- 抗告人
- 甲○○
- 代理人
- 吳鴻奎 律師
-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被告生鎧有限公司及乙○○間損害賠償件,前經鈞院以九十五年度救字第十九號准許訴訟救助在案,茲抗告人就鈞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請求之判決為不服聲明上訴後,詎接獲鈞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三萬二千零九十一元,查上開裁定顯有違誤,為此,聲請廢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五年度救字第十九號、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案卷後,核無不合,是以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文,撤銷如主文所示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