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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潘進順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丙○○
  • 被上訴人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丙○○、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甲○○,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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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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