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潘進順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丙○○
- 被上訴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丙○○、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甲○○,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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