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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丙○○、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甲○○,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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