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即中壢製磚工廠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95年6 月2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其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前曾24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4年12月27日止,惟因該公司所屬農地尚未處理完畢,為便於繼續清理賸餘財產,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 個月結算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司字第119 號民事裁定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119 號裁定准予展期結算至94年12月27日止,故本件應准自同年月28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至95年6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