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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7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7號

聲請人
甲○○(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霸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5年3 月7 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潤霸公司與案外人劦鵬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最高法院於94年12月8 日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迄未終結,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可按。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5年3 月7 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