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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7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760號

聲請人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

簡易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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