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古留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5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萬陸仟零貳拾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