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抗告人
甲○○○

      乙○○

      丙○○

      庚○○

      己○○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