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0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503 號民事裁定准予暫予停止強制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茲因相對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認定尚未確定,而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94年度執字第31777 號裁定駁回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