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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3
相對人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叄仟陸佰零叄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79號、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4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聲請人甲○○負擔59% 、聲請人乙○○負擔13%、相對人負擔28%。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元)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5,033                │相對人負擔28%       │
├─────────────┼─────────────┼──────────┤
│第二審裁判費              │    49,266                │相對人負擔28%       │
├─────────────┼─────────────┼──────────┤
│共                  計    │    84,299                │相對人應負擔23,604(│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