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 被告
-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第二、三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92 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