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第二、三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9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