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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瑞芳鎮○○街○ 街1 號2 樓,有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為證,且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為請求,而觀之原告提出用以證明消費借貸關係之支票、存摺明細、存取款憑條,均未見兩造曾有關係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清償地之約定,且被告亦否認有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或約定清償地之事實,則原告主張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以本院轄區為清償地云云,顯屬無據。本件,被告住所地既非本院所轄,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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