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 告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被 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