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原 告 億順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