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