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冒佩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