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