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文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7,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