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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文翔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文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7,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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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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