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
- 法定代理人
- 汪旋周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大植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十一頁第十八行「中華民國95年8 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8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