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宋志然即筌勝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2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4年10月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建中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杉字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4年9月30日 │67,332元 │0000000 │ │ │1 │ │環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