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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崴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江正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94年10月31日 │4,380元 │AA三六六四二二│ ││1 │ │北分行 │ │ │八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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