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崴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江正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94年10月31日 │4,380元 │AA三六六四二二│ ││1 │ │北分行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