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常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