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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請人
蔣榮利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以下同)96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12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資金不足清償債務,致債權債務尚未完結,無法於上開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12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9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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