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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常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