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2號

聲請人即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聲請人因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件重整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為重整,伊係相對人之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重整之利害關係人。為確保將來債權之行使,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並抄錄本件重整相關卷宗。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售後租回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規定,如裁定准予重整者,其為重整債權人,是聲請人係本件重整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可以認定。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自有聲請閱覽及抄錄本件卷宗,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