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2號
聲請人即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聲請人因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件重整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為重整,伊係相對人之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重整之利害關係人。為確保將來債權之行使,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並抄錄本件重整相關卷宗。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售後租回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規定,如裁定准予重整者,其為重整債權人,是聲請人係本件重整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可以認定。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自有聲請閱覽及抄錄本件卷宗,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