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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6號

請求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街56巷5 號,並非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