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鶯歌鎮○○街56巷5 號,並非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