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4 段245 巷32弄4號2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