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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4 段245 巷32弄4號2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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